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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一十章 基本公开的贿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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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无病在蒙古包里面住了一晚上,次日才率领大队人到了乌兰托市里面,跟蒙古国的政府官员和前来中间人的俄罗斯官员们行会晤。

    蒙古国的大呼拉尔主席团成员,矿产的负责人亲自上阵,而俄罗斯方面为了方便办事儿,特地派了几名总理府的官员过来,也是表明俄罗斯方面是力范无病蒙古国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的。

    实际上范无病需要的只是一个态度问题,因为蒙古国对于中国投资者存在排斥心理,尽自己的公司是在海外注册的,但是也难保他们不会因为自己公司里面大分都是中国人而有意刁难,那会影响自己的工作效率的。

    此时既然有了俄罗斯施压,再加上自己也可以影响中国对蒙古资源问题,相信他们就会变得老实多了,再说了,自己不是还有大把的金钱可以打通关结吗?

    俄罗斯人基本上是不参与范无病跟蒙古人的谈判的,他们就是个引荐者而已,而范无病跟蒙古人之间的谈判,却是实实在在的。

    蒙古现政府为加快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加理协调,在工业贸易设有地质矿产资源政策协调局,主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法规的制定、监督实施,以及有关协调工作。同时,该所属还设有政府执行机构矿产理局,负责蒙古国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组织实施工作,矿产资源项目勘探和开发许可证均由该局发放。

    为了引国外资金尽快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一九九七年,蒙古国家大呼拉尔通过第一《矿产资源法》,并行了修改、完善。该法规定,蒙古国公民、外国公民、法人都有权获得勘探许可证,并有权将许可证全分地转让、抵押给他人。

    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并可延期两次,每次为两年。一个许可证可批准的勘探场地面积不小于二十五公顷,不多于四十万公顷。

    照蒙古国法律法规建立并开展业务的法人,均有权获得开发许可证,并有权将许可证全分地转让、抵押给他人。开发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十年,可一次延期四十年。

    一份许可证只能售予一个法人,同一份许可证多个法人提申请时,则申请的时间顺序优先售予第一个申请的法人,许可证持有者向他人转让许可证时,必需到矿产理局办理正式转让手续。

    勘探许可证勘探场地每公顷收费标准,第一年为五分,第二、三年为十分,持许可证的第四、五年为一元,第六、七年为一元,申请者支付了勘探许可证第一年的费用后,地质、矿山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发给为期三年的勘探许可证。

    持有开发许可证开发所属矿区每公顷收费标准,前三年,每年五元,第四、五年,每年七元,从第六年开始,每年十元。

    另**古国政府对于矿产资源开发者还有对环保方面的规定,开发者要向主环境问题的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省、县行政官提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和环保计划,在没有取得有关环保门书面批准同意之前,禁止开始行勘探和开发活动,而且对开采过的矿区要恢复原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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