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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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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嫌犯签一份弃权书,声明供词是自愿招的,那么警方通过“酷刑供”(不给、用光照、折磨期隔离,用橡胶和其他一些不会留伤痕的械鞭打)获得的供通常在法上都是可以被采纳的。

    不过,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间,对警务战术的整顿逐渐改变了审讯方法。

    虽然国最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对非自愿招供,但是直到1937年况才开始真正发生变化。

    在布朗(Brown)诉讼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法院抛一份“自愿”供词,而这份供词是在警察反复将嫌犯吊在树上鞭打后获得的。

    法院的裁决很清楚:通过暴力获得的供词不能作为法审判的依据。

    到了20世纪50年代,不仅警察通过殴打嫌犯得到的供词被视为非自愿供词,而且通过以这些方法获得的供词,也将被视为非自愿供词:对嫌犯的拘留时间超过必要度、不允许他睡觉、、饮或者上厕所、许诺当嫌犯招供后给其某些好,或者威胁嫌犯如果不招供则将对其实施某些伤害。

    1966年,米兰达(Miranda)诉亚利桑那州一案被上诉到最法院,使供的警察审讯方法再次受到重击。

    埃斯托?米兰达(EroMiranda)在两个小时的审讯后,供认*和绑架系他所为。

    但是在向最法院的上诉中,米兰达宣称不知自己有保持沉默(第五修正案)和请求律师帮助(第六修正案)的权利。

    法院了有利于米兰达的判决,这个判决结果创立了我们今天熟知的“米兰达权利”为了避免嫌犯误以为自己除了说话别无选择而造成非自愿招供,警察必须确切、清楚、完整地告知嫌犯所拥有的权利:在审讯以及其他任何让嫌犯招供的尝试开始前,嫌犯有保持沉默和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

    米兰达一案的判决结果旨在消除因嫌犯无知而造成的非自愿招供。

    为了寻求一方法取代非法的迫式审问,警方转而去借助于一些非常基本的心理技巧,比如历史悠久的“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的审讯路。

    在这方法中,一名警察恫吓嫌犯,另一个则装作对嫌犯很照顾的样

    人倾向于相信自己的保护者,并愿意与其谈。

    另一个基本技巧是最大化,在用到这个技巧时,警察会告诉嫌犯如果被认定有罪将面临的所有可怕后果,从而达到恫吓嫌犯,使其开的目的。

    恐惧往往能使人打破沉默、开始讲话。

    警方曾尝试借助测谎仪之类的仪来检测嫌犯是否在说谎,不过测谎仪和测谎训练很昂贵,而且其结果几乎从未被法认可过。

    但是有些测谎分析师,例如一名叫约翰?里德(JohnReid)的分析师,开始注意到被测对象都呈现某些外在的、一致的生理信号,而这些信号与测谎结果相一致。

    里德继而发明了一不以机为基础的审讯系。

    它依靠一特定类型的问题和答案来暴嫌犯的弱,审讯者可以利用这些弱从嫌犯中获得供词。

    里德的九步心理控制法是目前国使用最广泛的审讯技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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