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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节(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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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话,在石桌边坐来,对贝二郎:“若是别的官员,你吞吞吐吐,有些要挟官府的意思,已经抓起来打一顿了。到了这里,哪里还由得你不说!我念你们小民不易,轻易不动刑罚,已是十足诚意。你不要再在这里拿腔作势,不说便就回去,我自有别的办法查来。只是等到了那个时候,你再我这里,只怕就是个囚犯了。”

    贝二郎吓了一:“官人莫要吓我。我是守法良民,年纪又小,没过坏事的!”

    杜中宵摇摇:“知不报,难还不够?似你这类比藏贼,官法岂能放过!”

    贝二郎见杜中宵说得严厉,心中不由有些害怕,他没想到原来官府是可以不讲理的。或者说照官府的理,就是对百姓什么事都有理。

    看了看金书召,贝二郎才向杜中宵拱手:“报官人,小民是不远大官人的庄客,自小便就在他的家中。蒙那厮作犯科,这些年不知犯了多少案,庄客们自然一清二楚。便如前些日闹得沸沸扬扬的谭二娘一案,小的便就知原委,是蒙先昧了陶家的药材,又要占谭二娘的人,指使陆虞侯害了姓陶的怀命,卷了他家的钱财。这都是庄客们帮着的,谁不清楚。”

    杜中宵不动声,对贝二郎:“此案朝廷瞩目,天皆知,既然庄里的人知,怎么不早早来首告?要知,知不报,便是与贼同罪,你们当朝廷律法是儿戏吗?!”

    贝二郎偷看杜中宵,沉默了一会,才小声:“不是我们不来报官,委实是告不得。”

    “怎么告不得?数条人命,如此惊天大案,你们以为瞒得住吗?”

    贝二郎:“官人是官的人,理应该比小的明白。我们这些庄客是蒙是主,天岂有仆告主的理?以告主,先就要吃官司!”

    杜中宵:“哪个告诉你的这些胡言语!你们是蒙庄客,与他是同居共财之人,若有小犯则亲人相隐,知不报官府亦不治罪。可人命官司,又作别论。我给你说,蒙这厮牵扯数桩人命官司,你们早早首告,还可置事外。如若不然,一日事发,说不得连自家命也搭去。”

    贝二郎听杜中宵说的与自己先前想的不一样,一时不说话,低着在那里不知想什么。

    此时的主仆制度正在变革之中,法律上也比较混,地方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刑统沿用的是唐律,以告主除谋逆等重罪是违法行为,为法不容。但雇佣婢本是良人,这律条并不适用,真正适用的是家人相隐。即婢与主人在法律上视为一家人,亲亲相隐,不告发不视为窝藏等罪。

    杜中宵考士的时候死背书本,官还是着以前习惯,熟记法律条文。告主怎么置现在并没有明文,只有大理寺等的几个判例,使用亲亲相隐,主尊卑的原则。这个原则与杜中宵前世的观念差别大太,他记得特别楚,怎么会被贝二郎说的搞混掉。

    良人以文契雇给别人为,则在期限便是主人家中的一员,主人为当然的家。反过来,在这个期限,则与原来的亲人不再是一家人。甚至是夫妻,如果妻雇给人家,就成了主人的家人,跟丈夫不再是一家。这跟杜中宵前世的观念迥然不同,他有时候甚至想,一个女仆在雇佣期间,如果再跟丈夫睡觉,是不是男女。可惜他没见过这案例,想来是没有人计较,不然法律上有得争吵。最起码的,女佣的是不是雇佣的一分,会扯无数。还有蒙庄上这全家为佣的,更加复杂。

    见贝二郎沉默不语,杜中宵:“你说你是蒙庄客,可有文契?”

    贝二郎:“要什么文契,我父母都在家为佣,我自我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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