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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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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朝时期家可以立遗嘱,将财指定由未成年的儿或者成年的女儿继承,”伍华没忍住又多嘴了一句:“说起这个,为什么说的是未成年的儿呢?因为在秦律的规定,家关系主要是小家,一个家里最多有两个劳动力,超的都要另外分去。”

    说完这话之后,伍华又说起了秦朝的税收制度:“说起秦朝的税收,主要有田租、赋等。”

    “秦朝五刑之前也说过,我们今天主要说一经济、民事和司法制度吧,”伍华说着:“秦朝人是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和房屋被称为田宅,垦荒获得的土地也可以登记在自己名。”

    “当然,也有政府欠个人债务的况,这比较少见,通常是因为公务毁坏个人财之类的事件,这,秦律规定当地官府要偿还这一份债务。”

    “对于欠了公债却还不起的百姓,现代可能只能将其列失信名单,限制他们的消费,人家如果摆烂不去赚钱,国家饿没什么办法,可是秦朝的时候就不一样了,公债是可以用劳役来抵的,不还债,就去劳役吧!”

    “除了所有权之外,秦律还对债权行了规定,”伍华继续说:“秦朝将债分为公债和私债,对应了欠国家政府的钱和欠私人的钱。”

    “说起秦朝的土地制度,我就想到了刚刚那个问题,古代人怎么能够免去农业税呢?”

    “当然,这也和当时能够提供工作岗位的产业不足,主要劳动力都就业于农业有关,”伍华说着:“所以当时的人很容易就能找到佃为自己耕,不需要担心自己不过来。”

    “田租有明确规定,不是否实际耕,都要缴纳,”伍华说:“这个规定其实是贯穿我国封建王朝始终的,所以有田地的人,当时基本都会耕,不太会存在现今抛荒的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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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以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另外就是秦律会区分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群盗之类有多名同伙的刑罚会加重,以及自首会从轻减轻等。”

    “男成年后独立原本的家,和我们现代异曲同工,”伍华解释着:“秦律为什么要规定分呢?就是为了更多的税以及更多人服劳役,这些都不需要赘述,封建朝堂都是这般。”

    “秦朝的劳役可没有普通工作那么轻松,都是要上山的,劳役中累死的人也不计其数,我们说人死债消,秦朝可没有这个规定,人死了,债务继续由家人继承,继续天天还债,俗语中说的,父债偿。”

    “此外,秦律只保护认可在官府登记结婚的夫妻关系,不保护认可没在官府登记结婚的夫妻关系,总而言和现代一致,以在官府登记为夫妻关系成立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