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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之挽天倾 第387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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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sp;&esp;事实上,《大汉律》经过隆治年间的几次大修,在立法、司法层面,已遵循慎杀、少杀的原则,对于死刑的绞斩二等,从严适用。

    &esp;&esp;比如先前贾珍勾结贼寇,也是放于南,并未论死。

    &esp;&esp;而薛蟠之案,因牵涉一位拐死刑,金陵府肯定要将卷宗递送大理寺。

    &esp;&esp;贾政闻言,顿首拜:“臣谢圣上隆恩。”

    &esp;&esp;徒三年,杖五十,罚为苦役……对年仅十五岁的薛蟠而言,未成年人无死刑,如果从后世的故意伤害致死,起刑是七年,杖五十算是折抵了分刑责。

    &esp;&esp;只是杖刑五十,一个不好是能打死人的,但天谕徒三年,其实又留了生机。

    &esp;&esp;总而言之,天的判罚,基本兼顾了、理、法。

    &esp;&esp;崇平帝摆了摆手,:“此事,就先这样罢。”

    &esp;&esp;说完看向贾珩,目光温和几分,:“钰是个识大的。”

    &esp;&esp;这话自是一语双关,既为先前拒亲楚王之事,又是因着今日薛蟠之事。

    &esp;&esp;贾珩拱手说:“臣不敢当圣上夸赞,臣以为此案也多现其弊。”

    &esp;&esp;崇平帝闻言,面顿了顿,:“钰可细言。”

    &esp;&esp;贾珩:“圣上,人伢、拐,拐卖妇幼,不知使多少百姓之家承受骨分离之痛,臣以为当严惩拐卖妇幼的拐、人伢,并不允官府为收买拐卖者,置备籍。”

    &esp;&esp;这就是在官府层面限制籍的备案,这样买来的人就还是良民,逃就不会受官府捕捉。

    &esp;&esp;“此议倒可行,不为非自愿为者备案籍。”崇平帝,赞同说着,转而问:“钰是有意废除籍?”

    &esp;&esp;贾珩:“臣并无此念,只是籍之存废,据臣所知,论争非止一日,自开国时,尚书令赵公,曾谏言太祖废籍,太祖欣然纳之,并诰发《废令》,但太宗之时,又准契备案于官府……臣想来,开国之初,地多人少,士绅豢养仆,侵蚀朝廷税赋之基,俟太宗之时,天安定多年,可耕之田愈少,富绅商贾豢养仆奉己享乐,有买有卖,与其任其私相买卖,多滋祸端,不若官府予以承认,遂成今日之象。”这其实牵涉到一个沉重的问题——籍的存废。

    &esp;&esp;陈汉如今是有籍的,官方不禁籍存在,契甚至可在官府备案,这是太宗之时定的典制,算是分程度上文了《废令》的规定。

    &esp;&esp;真正将“历史文件不有现实意义”,这句话应用的淋漓尽致。

    &esp;&esp;甚至,到了隆治晚年,分地区对开设人伢行,也就是中介,发放执照,征收重税。

    &esp;&esp;但陈汉律法,偏偏又重典打击拐卖妇幼。

    &esp;&esp;意思是,自己去人伢行自卖可以,但不能拐卖。

    &esp;&esp;官府对人伢行的态度,也是颇为暧昧,充满了人治意味,一会儿说你是合法的,突然又不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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