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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章 逻辑对冲【求月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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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逻辑对冲!【求月票!】

    声音落的刹那。

    张博眸光一闪,他站起,宛若一颗雪中松树,看似苍老却满是劲力,看着稿,沉声

    “本案,为瀚海市洪福区,三村猎杀·案,受害者名为胡华,年龄13周岁,别男。”

    “由瀚海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吕雄,年龄四十六周岁,家住瀚海市洪福区三村。”

    “案件被害人胡华,于八月十四日跟随夏令营前往三村荒山行野餐,期间因生理反应致使其在野外如厕,旋即发现与大队脱节,外搜寻,而导致其被困于荒山之中。”

    “被审人吕雄,为三村村民,在八月十四日中午十二初始,手握猎枪前往荒山行狩猎。”

    “最终酿成命案发生。”

    “本次案件由瀚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召开一审,现宣布”

    张博扫了扫整个审现场,旋即气,沉声

    “本案”

    “开!!!”

    两个字落的刹那,整个现场顿时神一抖,所有人聚会神的看着上方。

    张博则是扭看向公诉方的黄仁,示意对方可以开说话。

    黄仁颔首,费几秒钟整理思绪,接着便站起,扫了周围,缓缓

    “尊敬的审判,听审席诸位。”

    “据上述审判所言,以及我方调查,被审人吕雄犯如法例。”

    “首先,有关禁枪的一事,是于1996年所颁布的《枪支理法》,从‘有限允许个人持有枪支’,全面转向‘严格禁止非法持有任何枪支’。”

    “案发时间为2005年,八月十四日,被审人吕雄持有枪支致人死亡,很明确是在《枪支理法》颁布后导致。”

    黄仁的声音不大,并无绪起伏。

    但逻辑却十分明确,众人听得很是清晰。

    说着,黄仁顿住,语气忽的加重。

    “被审人吕雄,犯《刑法》第128条第一款法例,‘非法持有枪支罪’!”

    “据警方所提供证明,以及分证言,被审人吕雄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同时,在案发后,被审人吕雄在发现受害者死亡后,并未选择报警,而是逃离案发现场,为严重恶劣节。”

    “综上所述。”

    “瀚海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吕雄提起公诉!”

    此话落

    听审席众人逐渐有了些许动。

    黄仁所说的三条罪名并非完全独立,而是一整个犯罪逻辑链!

    总而言,便是持有枪支,用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这可比寻常的故意杀人要严重的多!

    甚至

    “严重恶劣节嘶,故意杀人的严重恶劣节,好像是能接近死刑的来着”

    “呵呵,死有余辜!当初让他上缴枪支他不缴,现在用枪杀人了怎么判都活该!”

    “公诉方受害者家属才是真可怜,孑然一,丈夫死了,孩也没了”

    “唉,这么看吕雄确实该死只是,徐律那边”

    “”

    说着说着,众人不自觉将话题扯到徐良上,旋即就看到众人眉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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