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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谋杀亲夫之罪行。似王犯
陵这等罪大恶极丶十恶不赦之刁贼,不施以极刑不能平民众之愤怒,不施以酷刑不能维护我朝律法之威严,不施以严刑不得以造就民风之醇净,不施以死刑不得以儆其他恶贼之效尤。为此依照我朝律法之规定,拟判
王犯
陵淩迟
决死刑。量刑当否?此呈府衙转呈刑
批复。” 我虽学问不大,也无包文拯丶狄仁杰的办案能力,但少说也当过五年的县太爷,积累了一
小小的经验。单从上述两个档,就能看
不少破绽。既是与土匪同谋,那麽土匪姓甚名谁?如今何在?为何没有
代?再说既是谋杀致死,为何不见验屍的结果?如此轻率定案,於
於理是说不过去的。 第三份就是张义替他写的那份向府衙申诉之状纸:“王
陵,年方十八岁,清河县人氏。幼遭横祸,父母早亡,衣
无靠,於十三岁时卖予李保官家
赘为婿,因妻
李永英
残疾,虽於十五岁时正式婚嫁,却从未圆房,案发之时仍
童贞,实为清白之
。去岁因岳父岳母亡故,从此惹来滔天大祸。後是我妻不幸於今年三月初六日夜突然暴病
亡,街坊邻舍等人,无中生有,
我岳丈全家之死乃小人谋杀之故,叫来乡约地保,将小人五
绑了,押赴县衙。公堂之上老爷听信谗言,不分青红皂白,
小人认罪就范。县上老爷雷霆大发,只
油嘴
,巧言狡辩。不由分说,动了大刑,拶
丶夹
过後,又打了四十大板,直打得小人
开
绽丶
断骨裂。犯人杀人全家是十恶之大罪,故而虽
受酷刑,肝胆俱裂,却是抵死也不能承认。老爷怒极,又动了若
酷刑,後又在小人的谷
涂了
糖,任凭虫蠍蚁蝼吞噬。
得小人
心俱残丶疼痛难忍丶悲伤
绝丶求死不能。想我乃区区一弱小,那里经得起如此酷刑折磨。犯人
刑不过,只得屈打成招,判了死罪。草民心中不平,提此申诉,望青天大老爷,
恤之可怜,大发慈悲,再审此案,查明真相,还我清白。小人来生当衔环结草,当

以报大老爷再造残生之大恩大德。” 刑房书吏真乃刀笔官吏,此一诉状果然写得委婉动
,语言犀利,事实清楚,有利有据。知府老爷阅後,必当
动,定会将案件重新仔细复审一遍的。可惜卷宗之
,未曾见到府审之
案记录及犯人的招认供词,不知是遗失了丶销毁了丶还是
本就不存在,只有一纸府衙之批复文书,写得横蛮无理,武断无据,令人大失所望:“经查,清河县
甲胡同谋杀妻家案,犯人王
陵之申诉,纯属瞎编
造的一派胡言,乃是王犯
陵刁钻横蛮丶无理取闹的巧
狡辩。据本府之
调查研究及细致的考察推理,得
终审结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容丝毫抵赖。为此本府作
决断,维持县衙一审判决,将王犯
陵
以淩迟死刑。 “鉴於犯人
陵在两次审讯之中,刁钻狡辩丶肆意翻供丶拒不认罪之恶劣态度以及藐视公堂权威丶任意诋毁国法丶污蔑朝廷官员之罪行。本府建议:在施刑过程中,刽
手可适当加大行刑烈度!” “对王犯
陵这等
糜泼
丶寡廉鲜耻丶伤风败俗丶谋杀岳家之刁贼恶徒,不
以极刑不足以平民愤丶正国法丶清视听丶遂心愿。本案已经刑
准,定於五月端午日将王犯
陵,验明正
,押赴刑场,淩迟示众!” 由於没有其他证据及
供,也无从判断其是非。但就这个批复的言辞而论,缺乏司法公正的说理,到像是恼羞成怒後的谩駡,实在是低劣得很。 最後还剩
一页,就是
决王
陵时的告示:“王犯
陵,年18 岁,该犯自幼
无耻,
氓成
,经常勾引男
,诱惑女
,


危害社会丶败坏民风之丑恶行为,实为一刁钻泼辣丶寡廉鲜耻之
贼。更有甚者,竟暗中与土匪密谋杀其岳父岳母,又於今岁三月初六夜,将其亲妻毒杀。以上事实确凿,人证
证俱全,该犯本人也供认不讳。似王犯
陵这等罪大恶极,十恶不赦之刁蛮
贼,不杀实不足以平民愤丶正国法丶抑歪风丶扬正气。故
本朝律法,经刑
准,判
王犯
陵死刑。并於五月初五日,将王犯
陵验明正
,押赴刑场,淩迟碎剐
决。望我民众届时踊跃参观,以资助兴。并警告类似之刁恶贼人,切记以此为戒!此布。 计开: 王犯
陵一名,男,十八岁,清河县人氏,因谋杀一家三
罪,淩迟示众。” 读完了卷宗
所存的公案文档,基本和刑房书吏张义说的吻合。虽也
到有些问题存在,却也不能立即判断其真丶假丶冤丶错?
七)典狱白老虎的侃侃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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