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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1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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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租房人的份证,签的名字也是假的,但是我们把租屋合同上的签名和于梦笙的签名了对比。对比来的结果是,一个人所写。”

    幻灯片上显示着于梦笙的签名,还有租房合同的签名。

    租房合同签名有奇怪,窦夕。

    笔记对比的就是,夕和梦。

    于梦笙写签名的时候,习惯的会把梦的最后一笔,就是夕这个字的最后一笔拉得很在微微上翘,窦夕的夕也是拉得很上翘。

    一模一样的写字习惯。

    “租屋主说是一个三十岁左右很看起来很结实的男人租的房,虽然带着帽罩看不清脸,把于梦笙的背影照片给了租屋主看,租屋主说是的,很像。再加上租房合同,可以确定,这个房就是于梦笙租的。”

    “确认是于梦笙是凶手还有最关键一,我们找到死者的手机,手机里有一段录音。”

    有人打开原的手机,里边有一段很短的音频资料。

    “二叔,二叔救我,于梦笙要杀了我!”

    就这么一句话,录音里原带着恐惧的哭腔,带着绝望的悲鸣。可以听得当时原有多恐惧无助。

    完的证据,任何一个都证据都指向了于梦笙。

    租房,杀人,仓皇藏尸,留了一些脚印,认为手机已经没用了就陪着原一起埋了,不成想手机里还有这么一句求助的话。

    犯罪的过程,杀人的动机,到藏起尸,清晰明了。

    健握手里的笔,他想起岳涯莫测笑着说,会有一份完证据证明于梦笙杀了人。

    这些证据加在一起,还不够有力度吗?没有比死者的话更有力度的了。

    岳涯啊,这个恐怖的男人,越想他越觉得恐怖。

    就算是在拍着桌说,不是于梦笙的,给于梦笙翻案?能翻案吗?这么多证据摆在这,原的遗言还在这,罪证确凿,证据齐全,没有任何可能翻案的、

    最明的凶手不是躲避了警察的调查,让这个案成为悬案,警察抓不到凶手。而是,让警察明知凶手是谁,却没办法去抓。

    就这些证据,足够让于梦笙枪毙,一份供都不需要,直接可以判了死刑。

    他理解了岳涯的气定神闲从哪来的,他知岳涯能积极计划着以后生活的勇气从哪来的。

    杀了好几个人怎么了?不是有人为系列杀人案承担后果了吗?

    所以岳涯完全不用担心啊。

    健以为,岳涯说帮他升一步,是想让他从办案里抹掉一些对岳涯不利的证据作为换条件。现在看来完全没必要,他也没必要在为于梦笙呼天喊地的说无罪,他说于梦笙没杀人已经没立场没证据了,他能的只是闭嘴,听从上级领导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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