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更认签字, 而中国更认印章。公章之于法人,就相当于玉玺之于皇帝。它是信, 代表某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比签字对第三人更有可信度。谁手里有公司公章,谁实际上就是老大。
若原法人不公章,公司甚至不能在工商局
行变更登记, 便也不能更改法人代表、更换营业执照。
原ceo就是要杠, 企业只能陷停摆,表面上的诸多解决方法在法律上全都不易实现。
比较容易想到的是去法院告。然而,由于公司新任法人没有公章,毫无疑问, 起诉状上便也没有公章,而未加盖公司印章的《起诉状》在法院的立案上很难被人接纳受理, 造成起诉困难。等费九
二虎之力说服对方、起诉成功, 持有印章的前法人收到法院传票以后可以直接掏
公章并且递
《撤诉申请》, 撤回来, 让案件无限循环,而法院是没可能在开
前就如何的。
即使被告没有撤诉,现实状况也很尴尬。《公司法》规定,若一家公司的董事会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比如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合法规或者讨论事项、决议
容不符章程,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撤销。但是,《公司法》并未明示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判定决议合法有效。有些法院持肯定观
,认为法院可以受理申请、定纷止争、执行某家公司董事会
东会所
的决定, 而另一些法院持相反观
,认为他们只能
理违法事件,而一家公司是执行还是不执行董事会
东会所通过的提案属于公司自治范围
的事务,不应
涉——毕竟不是法律法规,谁也没说非
不可。于是,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对于这类纷争,有的法院受理,有的一概不予受理,有极大的不确定
。
而思恒医疗,除了这些,还有一个不想闹到法院的原因,就是他们确实曾经窃取病历。
另一个思路是挂失补办公章,同样不好作。章对公司无比重要,补办需要很多材料,包括报案证明、登报声明、营业执照、上级主
门同意补刻证明、全
东共同签的补刻申请书、法人代表的
份证、法人代表的授权书等等东西。
这又陷一个僵局。因为没章,不能到工商局更改登记信息,于是钱纳依然还是思恒医疗最大
东、法人代表,想把公章挂失补办必须得有他的同意,而这又是不可能的。因此,没有钱纳的签字和
份证、授权书,思恒医疗无法挂失公章。
最后一个办法就是公司改名。这样,公安局便必须重发一个公章。可问题是,现在公司改名虽然不像以前那样必须回旧章
行销毁,整个过程依然需要法人
面办理,依然需要法人的
份证。况且,没有公司愿意随随便便改名,那更麻烦,过去办的手续、签的合同、
的宣传、贴的招聘、
的产品……都受影响。
于这些客观原因,常有公司激
上演“真假
猴王”的大戏,可惜并无如来佛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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