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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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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闻言放了手中的碗筷,对着陈婆:“婶是说那个大妞是嫁到城北的岳九盐家里去了?”

    陈婆闻言拍着自己的大狂笑着说:“人是了岳九盐他们家没错,但可不是嫁去的,大妞是被她父母以60两的价格给卖岳家当婢去了。更可笑的是家人还对外还说他们家签的是典妾的文书,一问年限就支支吾吾的说不来了,这是想骗谁呀,也不仔细的想一想,谁家会60两银典一个三十多岁的妾家门。”

    典妾这个词语对于考古的沈晨霭来说并不算陌生,在中国的古代,妾的地位十分的底,一般来说与货品无异,主人家纳妾之时给的资银叫‘买妾之资’,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其意思,既然是买回来的东西,主人家自然是想用就用,想卖便卖。

    这一在宋朝的时候尤其突,宋时官宦权贵之家,男主人之间相互赠送妾在当时是很行的一件事,那些被送来送去的妾室们若是有了孩,男主人与当家主母若是认了,那便算是庶,好歹还能有个份,若是不认那孩便会随妾室的籍,妾是良籍,孩便是良籍,若是连妾也不算,只是一个婢,孩自然也就只能是贱籍。

    至于宅斗小说当中经常会现的妾灭妻的桥段,除了皇之外,在其它的地方都需要非常特殊的条件才能够形成。

    第一条便是主母的娘家落魄,她本人还要肯定不能生育。第二条便是妾室的份特殊,主母不能随意发卖,而那个妾室除了了一张狐狸脸之外,还得有一颗狐狸的脑,不然是保不住命的。第三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那就是家里男主人的脑必须,而且是得到无可救药,这样他才能对外界异样的光全然不顾,安心来他自己的妾。

    而抬妾为妻,那就更不容易了,中国古代自周朝开始,就已经很明确的提‘毋以妾为妻’的号了,而唐、宋、明、清朝的法典婚律上更是很明确的记载了给予以妾为妻之人的惩罚。

    《唐律疏议·婚律·以妻为妾》:“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三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宋刑统》卷十三条:“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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