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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1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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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写好了!”

    康熙狐疑的看了他一,取消贱籍之事,利多弊少,他应允是一定的,既然已经写好了折,还啰里啰嗦解释这么多,实在不像他的,这里面肯定还有古怪。

    低细细看了起来。

    折里一共说了三件事。

    第一就是刚刚他提到的,取消贱籍,将惰民、乐、疍、丐等开豁为民,编,从此可以从事其他行业,且孙后代可以科举仕。

    第二,是关于人买卖之事。

    大意是近年来人贩冒充父母,拐卖人之事颇为猖獗,为杜绝此风,以后所有卖契,皆只能由本人和买家,亲自去官府说明自愿之后,签订画押。如有被人胁迫、欺骗、诱拐之事,可当场报案,官府需立刻立案追查,不得懈怠。若卖之人签订契约之时,年不及十五,则日后成人之后,有一次赎买机会,只需付最初卖银的双倍,即可恢复自由——如主家不应,卖者可自去官府缴纳。

    第三,是关于家生

    折上说,凡大清国土之上,无论良践,皆为我大清百姓,家生亦然。既为我大清百姓,而非牲畜,岂能买一人而得其孙后代?若主家有意以家生者,需到,一,家生生之初,由父母代签卖契,主家需承担家生生到十五岁之间所有费用,如、衣服、医药等,如期间不能履行,则家生恢复自由,二,家生满十五岁后,同主家重新签订卖契,若家生不愿为,需双倍归还十五年抚养费,主家不得拒绝。

    最后又加了一句,国法大于天,人命大于天。事关人命之事,唯国法可以置,如人的确有取死之,需由相关人等呈报官府判决——但凡以族法、家法等为由,私自死族人、家、儿女等任何人等,以故意杀人罪论

    康熙沉:“贱籍也就算了,可这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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