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报纸也报了这个案
,从照片上看,陈
玲真是冤,还很惨,而林苏那方却是人多势众,表
漠然,加上我国传统的观念是“死者为大”,舆论还是很偏向陈
玲一方的。
但舆论这东西,总像墙的草,两边倒。
黄律师提:笔迹鉴定只是鉴定它的形成时间还有是否是丁瑶本人书写,并不能鉴定外人剽窃了丁瑶的创意,甚至都不能鉴定
笔记本上的故事是丁瑶本人原创的。
“也可以是从哪里抄来的嘛!”
“你胡说什么!”
黄律师不为所动,却是提了另一个论调。
“更何况,我的当事人本没有见过这本笔记。也没有见过以这本笔记为原本发表或是传阅过的任何文章。”
一份不曾见过天日的笔记,除了陈玲外没人见过。
既然林苏没有见过笔记原本,而笔记的容在丁瑶生前死后都没有发表过,就算笔记里的
容和林苏最后成稿的《吞天》大致脉络相同,也不能判定《吞天》就是抄袭了笔记的,更何况两个故事在细节上有着三十几
的不同。
这往善良里说,是丁瑶和林苏不愧是多年的老同学,在同样的教学环境,养成了相似的思维方式,在不同的时空
,创作
了两个相似的作品。
往不善良里说,就要究丁瑶这份“不为人知”的笔记的建立目的,和陈
玲在此时拿
来攻歼的原因了。
总之,林苏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陈玲所诉的侵权事实不成立。
作者有话要说:
PS:本案司法问题参考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朋友的意见。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有了脑,就要及时写
来,不能跟人家聊了又不写,
了事你就懂得痛了。
第28章 证据
陈玲被这一连串犀利的言论给砸
了,只得抓着自家请的律师问策。
林苏的老家是个三十八线小县城,哪里有什么平优秀的好律师?
在接来的
审当中,陈
玲也抛
了不少“证据”。比如二人来往的明信片,二人的合照,甚至是毕业后回到本地工作的老同学的证词。
“这些证据只能表明我的当事人和笔记的主人是同学关系,她们在同窗的三年中有所来往,并不能直接证明我的当事人亲看过那份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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