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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1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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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时移事易,现在一百多年过去,当初的律令里面,有很多不适用于现在,也有许多实施细节没有规范,官员们在《大明律》里找不到依据,就开始照自己的行为准则来判断。

    在大明,想要当官,靠的是科举,科举考八文,却不考《大明律》,有些官员从礼调到刑,又或者原来是负责监察百官的御史,调职后却成了断案的司狱,就更别指望他们熟读《大明律》了。

    中央尚且如此,地方就更不必说了。

    在唐泛上任之前,浙江那边就了一桩很有名的案

    甲跟乙起冲突,两人打架,被乙失手打死。

    明律有规定,如果自己的祖父母、父母被人杀死,孙当场替他们报仇,杀人是无罪的,如果事后再杀,就要杖六十。

    如果仇人已经被审判,因为大赦没有被死的话,如果这个时候孙还跑去报仇杀人,那就要杖一百,放三千里。

    这时候,甲的儿没有当场杀人,他私跟乙达成协议:乙赔偿土地给他,然后声称父亲死于意外,然后向官府申请不必剖尸检验,就算是私了结了。

    因为当时讲究死者为大,尸检会破坏尸,很多人家不愿意这么,所以官府接到这样的申请,也就不会持,一切以当事人家属的意愿为准。

    这样不算合法,但也不犯法,无非就是钻了法律的空

    如果事到此为止,也就过去了,甲的儿充其量就被人斥为不孝,在乡间抬不起之类。

    但事当然没有这样结束。

    乙赔偿给甲家人的田地,每年都能收到不少租金,甲的儿就拿了这些田租吃喝玩乐几年,顺便娶了老婆,生了孩,等孩到三岁的时候,就拿着刀,去把乙给死了,说是已经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可以为父报仇了。

    好了,问题来了,律法早就规定了,爹娘要是被人杀死,儿孙的当场杀了对方是没罪的,但甲当时没有杀,也没有让官府判决,反倒与乙私了,还瞒报官府,这就说明案已经告一段落了,结果三年后,他又杀了乙,照规定,起码要杖一百,放三千里。

    这个案当时非常轰动,还闹到了刑,判案的官员们主要有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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